苗栗縣警察局

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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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內高速公路路段交通違規事件,請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檢舉。
(
網址:https://wos.hpb.gov.tw/RV)
有關竹南及銅鑼科學園區交通違規事件,請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交通違規檢舉信箱」檢舉。

(網址:https://www.2spc.npa.gov.tw/ch/mailbox/mailtraffic/mailtraffic?module=mailtraffic&id=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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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聲明 -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所列之行為(點我開啟)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不予舉發之情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識別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連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如苗栗市府前路2號、台61線北上115公里;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二)檢舉靜態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依據交通部「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略以:
 1、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如違反情節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時,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2、民眾檢舉該等臨時停車違規案件,應提供完證具體明確之違規態樣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等完整事證),有利警察機關依裁罰細則規定審認其得施以勸導之符合性審查認定。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及併排停車,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如檢舉交通違規未檢附採證影片、照片,或所附影片、照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影片、照片顯示之日期及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相符,可認該檢舉內容並不完整、明確,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之情形。
(六)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暨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辦理,免予舉發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二、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三、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或影像。

(二)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四、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
(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五、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車輛停放於道路而不立即行駛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2張)。

(二)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三)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備註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案內如非屬「苗栗縣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
三、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
四、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五、所述車輛照片或影像,如遇系統(維護)無法檢舉或檔案過大時,可燒錄成光碟寄至本局交通警察隊(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2號,交通警察隊收),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六、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

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範例

圖例1、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應攝錄標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檢附違規影片資料。
圖1(攝錄車道線,證明該車變換車道行為連續性) 

圖2(依前張照片可知該車變換車道行為過程未使用方向燈)

圖例2、闖紅燈
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須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圖1(車牌號碼特寫並標示檢舉車輛,標註照片日期時間)


圖2 (依前張照片時間可知檢舉車輛闖越紅燈行為連續性)

圖例3、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須呈現號誌時相為紅燈時,車輛進入機車停等區前、後之狀態)。
圖1(攝錄車牌號碼、號誌時向並提供違規佐證資料之日期時間,如有連續影像亦請提供)

圖2(依前張照片時間可知檢舉車輛占用機車停等區違規事實)